量子魔镜是量子数聚旗下的两大数据产品之一。依托海量企业信息,以行为刻画360°企业画像,用网络动态描绘商业社交谱系,嵌入风险评估模型体系、财务综合评价模型体系以及CETT挖潜等算法,轻松洞察企业风险,为企业风险管控、城市信用管理提供价值信息和决策参考。下设商业谱系、信用查询、财务诊断、优企挖掘、接口服务五大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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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abase prof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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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it 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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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edi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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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Graph

失信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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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子魔镜用户服务协议×

欢迎使用 量子魔镜,量子魔镜版权归量子数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量子公司”)所有。本协议自开始使用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本协议包括量子魔镜内容的使用政策及量子魔镜隐私政策。您在使用量子魔镜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应仔细阅读本服务公约。如您不同意本服务公约或随时对其的修改,您可以主动取消量子魔镜提供的服务;您一旦使用量子魔镜服务,即视为您已了解并完全同意本服务公约各项内容,并成为量子魔镜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一、引言

1.1 宗旨

量子魔镜是一个以深度挖掘企业价值与风险为目标构建的大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依托全国6000万+全量企业数据,以行为刻画360°企业画像,用网络动态描绘商业社交谱系,嵌入企业风险评价模型体系、企业价值评估模型及CETT挖掘模型,设有信用查询、商业谱系、优企挖掘 、失信核查、信用监管、监控预警以及接口服务七大功能板块,助力政府或商业机构评估企业价值与风险,满足政府信用服务与监管以及商业机构的信用评价、风险管控、营销获客等需求,提供全面深化的数据应用服务。期待您通过量子魔镜,发掘潜在价值,洞悉未知风险。

1.2 协议的生效与修改

本协议在您开始使用网站,并成为网站的注册用户时即产生法律效力。您一旦使用量子魔镜即视为全权授权量子魔镜为您获取、汇编、整理、提供政府公共数据。

无论有无其他约定,用户注册量子魔镜账号即表示用户已接受了本协议的全部的条款和条件及量子魔镜随时对其所做的修改,并同意接受量子魔镜现有的及不时更新的或新发布的用户服务条款和隐私权政策以及其他各项规则、制度等的约束。

用户理解并同意,量子魔镜有权基于业务功能、使用规则、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更好的提供服务、经营策略等原因随时修改和(或)补充前述条款和条件,并只需将之公示于平台,而无需征得用户的事先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用户,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自公示于平台后即时生效。如果用户不同意量子魔镜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和条件,用户应停止使用服务,如在量子魔镜修改相关条款并将之公示于平台网站后,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应被视作已接受了修改后的条款。

二、义务

2.1 服务资格

为使用“服务”,您同意:

(1)您必须满足18岁,请未成年人(18岁以下)勿向本网站提供任何个人资料或使用本服务;

(2)您只能拥有一个量子魔镜帐户;

(3)量子公司有根据法律法规或在合理状况下限制您使用“服务”。

2.2 用户资格与义务

用户帐号完成本服务的注册程序之后,您可使用微信扫码或账号密码的形式登录账号。维持手机扫码及帐号的机密安全,是您的责任。您应对所有用您的手机扫码及帐号的活动负完全的责任。您同意∶

您的手机扫码或帐号遭到未获授权的使用,或者发生其他任何安全问题时,您将立即通知量子公司;

一个账户在同一时间内仅能登录一台同一类型设备,否则您将被迫下线而我们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用户使用时,不得存在连续、频繁的查询操作行为,否则我们的后台将自动对您的账号封号且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用户每次使用完毕,请安全退出把您的帐号关掉。如您未能依前述规定行事,对于任何人利用该手机扫码及帐号及您不当操作所进行的任何行为,您应负完全的责任。对于因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量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户不得修改、改编、翻译我们的系列产品和服务,或创作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的派生作品,或通过反编译、反向工程、反汇编或其它方式从我们系列产品和服务中得到源代码。若用户存在上述情形,则我们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要求保留向用户主张损失的权利。用户行为若涉嫌犯罪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2.3 通知及服务信息

量子魔镜会通过电子邮件和发布在网站上的通告与您联系,这包括向新用户介绍本服务各种功能以及平台订阅通知的电子邮件。您将收到量子魔镜向您发出与您的账户有关的电子邮件,包括订阅推送信息或功能介绍类邮件。

2.4 用户服务条款

(1)成为用户的方式

用户可通过扫码注册或联系企业服务邮箱(service@liangzisj.com)申请开通账号的方式成为平台用户,用户类型包括:注册用户、初级用户、中级用户、高级用户。不同用户可使用模块的权限不同,部分功能使用需要付费,付费查询结果将保留一个月有效期,在查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月不再重复收费。

(2)服务说明及账号查询

1)当用户使用量子魔镜各单项服务时,用户的使用行为视为其对各单项服务的服务条款以及量子魔镜在该单项服务中发出各类公告的同意。

2)您明确了解并同意,量子魔镜的付费方式为代收费运营商托收的付款方式,您通过此种付费方式付费可能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不法分子利用您账户或银行卡等有价卡进行违法活动,该等风险均会给您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您应自行承担向侵权方追究侵权责任和追究责任不能的后果。

3)您应自行负责妥善且正确地保管、使用、维护您在量子魔镜申请取得的账户、账户信息及账户密码。非因量子魔镜原因致使您账户密码泄漏以及因您保管、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失的,量子公司无须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

4)量子公司不对您因第三方的行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服务和网络接入服务、任意第三方的侵权行为。

5)一旦您成为量子魔镜用户,即视为您认可各项服务标明之价格;查询服务一经发生,该项服务即时生效。各项服务付费标准以量子魔镜上标注的详细资费标价为准。您可以通过登录量子魔镜个人中心免费查询您的账号信息详情。

(3)用户的义务

1)用户服务有固定的服务使用期限,您一旦成为用户即视为认可它的服务使用期限。用户服务仅限于申请账号自行使用;用户服务期内不能在量子魔镜帐号之间转移,禁止赠与、借用、转让或售卖。否则量子公司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取消转让账户、受让账户的用户服务资格,由此带来的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

2)若用户的行为持续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量子公司认为用户行为有损量子公司或他人的声誉及利益,我们有权停用用户账号而无须给与任何补偿。

3)量子魔镜内所有的企业联系方式来源于已公开的企业年报,仅供户查询之用。用户导出企业相关信息后,不得用于买卖、交换等用途,若由此引起的任何纠纷由行为人承担,量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知识产权归属

除非量子魔镜另行声明,本网站(www.datathea.com)的所有产品、技术、软件、程序、数据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像、图表、版面设计、电子文档)的所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及相关权利,均归量子公司所有。

未经量子公司授权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包括但不限于: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抓取、复制、传播、展示、镜像、上载、下载、非通过量子魔镜购买)获取或使用量子魔镜的数据、信息和资料,或通过不当方式影响量子魔镜的正常服务,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软件程序自动获得量子魔镜数据。否则,量子公司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当我们发现您的账号存在非人为的连续、频繁的异常查询行为,将自动对您的账号封号且无需向您承担任何责任。我们有权则我们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要求保留向用户主张损失的权利。

尊重知识产权是您应尽的义务,如您有违反,造成中数或相应权利人损失的,您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服务终止

用户或量子魔镜可根据实际情况中断服务。量子魔镜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中断服务。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量子魔镜服务不满,用户可有以下的追索权:

(1)不再使用量子魔镜服务;

(2)通告量子公司停止该用户的服务。

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量子魔镜服务的权利马上终止。同时,量子公司不再对用户承担任何义务。

五、用户纠纷

量子魔镜保留权利,但没有责任监督、处理您和其他用户之间的纠纷。

六、用户行为

6.1 应做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遵守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规章的;

(2)提供准确信息,并及时更新信息;

(3)在档案使用真实姓名;

(4)以专业的态度使用“服务”。

6.2 禁止事项

如果您同意该项协议,则默认您承诺不做以下行为:

(1)上载、展示、张贴、传播或以其它方式传送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视频、链接、音乐等):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

9)含有虚假、欺诈、有害、胁迫、侵害他人隐私、骚扰、侵害、中伤、粗俗、猥亵、与公序良俗不符或其它道德上令人反感的内容;

10)含有中国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之规范所限制或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1)为任何非法目的而使用网络服务系统 ;

(2)恶意注册量子魔镜账号;

(3)利用量子魔镜服务从事以下活动:

1)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2)未经书面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未经书面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对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包括木马)等破坏性程序,盗取其他用户账户、手机验证码、隐私、操控他人电脑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5)未经书面允许,利用量子魔镜从事广告发布、变相广告、口碑营销、产品销售、传销等行为。

(6)对量子魔镜相关服务任何部分或本服务之使用或获得,进行复制、拷贝、出售、转售或用于任何其它商业目的。

七、来源声明

量子魔镜是基于大数据技术构建的企业风险与价值评判模型,识别方法根据公司多项内在维度,及外部关联行为特征的客观反映,不存在主观意见参与,识别结果仅供用户参考,不构成任何意义上的法律依据。量子魔镜目前网站公示数据来源为如下网站,现就数据来源及其合规性简述如下:

7.1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1)公示依据

本系统信息公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据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四)行政处罚信息;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

“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2)本系统公示的信息来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本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具体咨询市场主体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页下方的业务咨询电话或技术支持电话。

综上,企业信息的公示内容系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该网站内所公示信息为公开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7.2.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

(1)公示依据

据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综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示之内容,系依法公开内容,不存在不宜公开事宜。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1)公开依据:

据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2)根据“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使用申明”: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行案件信息,充分发挥执行案件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从2009年3月30日起向社会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社会各界通过该平台可查询全国法院(不包括军事法院)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收及此前未结的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现就有关事项申明如下:

(一)被执行人信息由执行法院录入和审核,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信息异议处理的若干规定》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网站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如有争议,以执行法院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因使用本网站信息而造成不良后果的,人民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查询人必须依法使用查询信息,不得用于非法目的和不正当用途。非法使用本网站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使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网站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网站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综上,法院系统公示的内容,为人民法院认为应依法公开之内容。

7.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 (http://www.sipo.gov.cn)

(1)专利信息公开依据:

据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示的专利信息等内容,系根据专利法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7.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 (http://sbj.cnipa.gov.cn/)

(1)公开依据:

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第三十五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综上,商标的初审、准予、续展、转让、许可使用、宣告无效、注销等信息,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7.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官方网站 (http://www.ncac.gov.cn)

(1)公开依据:

据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作品登记应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并对公众开放。...”

故,著作权登记属于自愿性质,著作权登记的同时即认可著作权登记的公开,其内容为依法公开之内容。”

八、用户隐私

量子魔镜绝对尊重用户的个人隐私权,量子魔镜绝不会公开、编辑、透漏用户的任何资料给第三方,除非有法律和政府的强制规定或是用户本人的同意。量子魔镜的宗旨是以诚信为本,我们一定会以负责的态度对待您提交给我们的信息,对此,量子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1) 量子公司郑重承诺不会出售用户的任何信息,并保护您的手机号码、微信账户授权信息、姓名等个人隐私信息。

(2) 量子公司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隐私资料。除非根据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未得到用户的许可之前,我们不会把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提供给无关的第三方(包括公司或个人)。

(3) 量子公司将采取严格的措施保护您的隐私,确保您的隐私权不受任何侵犯。只要您提供给我们任何个人信息,我们都会采取有效的手段保护您的信息(法律或政府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此限)。

九、法律管辖与适用

(1) 本协议的生效、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您同意有关本协议以及使用量子魔镜的服务产生的争议交由量子数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2) 您理解并同意,根据服务的升级,我们有权对本协议进行更改。我们会在我们的网站及相关软件产品中进行更改,请您随时予以关注。在本协议修改之后,您继续使用量子魔镜及相关服务的行为,将表示您已经同意并接受了本协议的更改。

十、本协议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量子魔镜所有

您确认您已仔细阅读以上条款,同时完全接受以上条款的内容。

不同意 我同意